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好药铺大药房有限公司金米兰大药房。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升官渡小区龙阳大道***号。
主要负责人:邹家文,该大药房经理。
被告:武汉好药铺大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星城**栋*层**号—*室。
法定代表人:邹家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显正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升官渡小区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孙艳,该店经理。
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号地。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好药铺大药房有限公司金米兰大药房、被告武汉好药铺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显正店、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显正店、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显正店、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