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姣,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零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汗威。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零壹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