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乐食美快餐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街***号乐易购军粮城购物中心*层A-101。
经营者:孔兆岐。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乐食美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