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号原告:广东华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501A房。
法定代表人:刘茂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云,女,汉族,1993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中诚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学院路北侧科技产业园(智慧)大厦70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强。
原告广东华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中诚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6日,原告广���华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华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460元,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广东华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