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31号罪犯肖远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佛三法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远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6刑终第4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肖远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远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6次;
2017年2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远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
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远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