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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凯锋洁具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友谊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凯锋洁具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友谊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凯锋洁具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友谊装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1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凯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帝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友谊装饰店,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3-1-(21、22)号。

经营者:石锦富,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凯锋洁具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友谊装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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