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27号之一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曙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57号620室。
法定代表人:包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佳禾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冬青路3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邵业,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晓,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和美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佳禾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