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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14刑初77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7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

辩护人马荣林,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硕、书记员袁培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荣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民警查获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欲销售的卫生巾及卫生护垫共2143件。

其中在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村一民宅一楼仓库查获假冒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48件、“佳期”牌卫生巾150件、日子牌卫生巾及卫生护垫共197件、“ABC”牌卫生巾52件;

在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上可乐社区一民宅一楼仓库查获假冒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903件、“洁伶”牌卫生巾48件、“佳期”牌卫生巾162件、“日子”牌卫生巾205件;

在昆明市官渡区跑马山旁路边查获假冒的“佳期”牌卫生巾120件;

在昆明市官渡区跑马山旁的路达托运部查获假冒的“佳期”牌卫生巾198件、“日子”牌卫生巾60件。

经鉴定,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48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拟销售的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某有自首情节;

2、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

3、杨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4、商品未流入市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5、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6、杨某某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3日16时2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呈贡区石马路黄土坡及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下可乐村出租房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8日10时许杨某某主动到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3)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销货明细单,证实:黄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购货情况。

(5)路达托运部提供的书证,证实:由曾某某提供的票据显示于2016年4月9日通过超达物流送货的情况,货品名称为纸巾。

(6)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办理过程中,笔误将“洁伶卫生巾”误书为“洁玲卫生巾”。

2、物证照片。

证实:查获卫生巾的现场情况及卫生巾种类。

3、证人证言。

(1)刘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18日其来昆明打工,4月份杨哥打电话给其,叫其去螺蛳湾路路达物流公司拉货。

其帮杨哥拉了两次货,装着的纸箱写有”公交棉服”、”梦幻家纺”等字样,杨哥说是日化用品。

其把货物拉到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村一出租房一楼。

(2)杨某甲陈述,证实:其2015年认识杨某某,之后杨某某带着其来到昆明卖假卫生巾。

有ABC、洁玲、日子、佳期、七度空间五个牌子。

他们的假卫生巾放在呈贡黄土村229号出租房一楼的仓库,另一个在呈贡区可乐村一间出租房。

黄土村的有447件假卫生巾,可乐村的大概有1000多件卫生巾。

禹某某和刘某某是2016年2月来给杨某某打工的。

杨某某负责进货,一般从福建发来,到本地后他们三个去取货,之后老板根据客户的要求,让他们配货发到客户那里。

(3)禹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春节后其到呈贡来帮姓杨的老板搬东西,还有小刘和小杨一起搬运,之前小刘和小杨告诉其是日用品,今天被查获其才知道是卫生巾。

(4)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4月份的时候其将位于昆明市经开区黄土坡村304号一楼商铺租给一个男子,男子在这里放货。

(5)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其将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上可乐村新房一楼商铺租给一个自称叫杨某的人,说租过来堆纸。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他认识了一个福建口音的男子,男子说卫生巾的业务比较好做,如果想做可以发货给他,2015年11月,男子根据他提供的地址发给了一个叫李某某的老乡。

后来他问李某某质量情况,李某某说可以,他决定做这个生意。

福建口音男子销售卫生巾给他的时候说是A货,价格也比正规厂家的价格低得多。

杨某甲、刘某某、禹某某三人帮他接货、送货。

2016年4月13日他让刘某某到跑马山旁的路达托运部提过一批卫生巾。

民警在托运部查获刘某某尚未提完的佳期卫生巾162件、佳期卫生巾36件、日子卫生巾60件是福建口音的男子销售给他的。

在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A0X**号金杯车上查获的佳期卫生巾120件也是福建口音男子销售给他的。

在呈贡上可乐村罗某某住宅一楼仓库查获的七度空间卫生巾12件、七度空间卫生巾243件、七度空间卫生巾630件、七度空间卫生巾18件、洁玲卫生巾48件、佳期卫生巾90件、佳期卫生巾72件、日子卫生巾205件,是福建口音男子销售给他的。

在呈贡黄土坡村229号一楼仓库查获的七度空间卫生巾48件、佳期卫生巾54件、佳期卫生巾96件、日子卫生巾127件、日子卫生巾40件、日子卫生护垫30件、ABC清凉舒卫生巾52件也是福建男子销售给他的。

七度空间的卫生巾每件是30元,佳期卫生巾每件都是30元,日子卫生巾35元,洁玲卫生巾、ABC清凉舒卫生巾价格不清楚。

他买过来后还没有销售出去过。

他购买这些卫生巾的目的是为了获利。

5、鉴定意见。

(1)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七度空间卫生巾、洁玲卫生巾、佳期卫生巾、日子卫生巾等19项2143件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于2016年4月13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4899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2)日子卫生巾真假鉴定,证实:日子商标由大理舒乐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包括卫生垫、卫生巾、月经垫。

2004年10月21日变更注册人为云南清逸堂纸业有限公司。

经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于2016年4月13日在跑马山路路通物流园路达托运部查获的日子日夜型16片(60件,每件24包),标准条码6920539270887,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在乌龙街道办上可乐村罗某某住宅一楼查获的日子日用型16片(205件,每件24包),标准条码6920539239884,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在呈贡黄土坡村229号一楼仓库查获的日子日用装16片(127件,每件24包),标准条码6920539239884;

日子日夜装16片(40件,每件24包),标准条码6920539238887;

日子卫生护垫20片(30件,每件64包),标准条码6920539258885,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日夜装16片(6920539270887),每件24包,出厂价172.8元,批发价211.8元;

日夜装16片(6920539238887),每件24包,出厂价223.2元,批发价283.2元;

日用装16片(6920539239884),每件24包,出厂价216元,批发价266.4元;

卫生护垫20片(6920539258885),每件64包,出厂价217.6元,批发价294.4元。

(3)佳期卫生巾真假鉴定,证实:佳期商标由中山佳健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注册,于2021年4月6日到期。

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包括月经垫;

浸药业的卫生纸;

卫生垫;

月经绷带;

卫生栓;

卫生紧身内裤;

失禁用尿布;

医用棉;

消毒纸巾。

经中山佳健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认定:在昆明跑马山路路通物流园路达托运部查获的198件佳期品牌卫生巾、在刘某某驾驶的云A2NQ**号面包车上查获的120件佳期品牌卫生巾、在上可乐村罗某某住宅一楼查获的162件佳期品牌卫生巾、在呈贡黄土坡村229号一楼仓库查获的150件佳期品牌卫生巾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佳期卫生巾(6918316001151),每件48包,出厂价250元,批发价300元;

佳期卫生巾(6918316000727),每件48包,出厂价210元,批发价240元;

佳期卫生巾(6941228100209),每件24包,出厂价260元,批发价310元;

佳期卫生巾(6918316001144),每件24包,批发价130元;

批发价150元。

(4)ABC卫生巾的真假鉴定,证实:ABC由南海市丹灶新农中兴皮件厂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0日到期。

该商标于2009年6月20日许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使用并可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转授权广东景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使用ABC商标的相关范围产品。

ABC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认定:在昆明市呈贡区黄土坡村299号一楼仓库查获的52箱ABC清凉舒爽卫生巾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该产品出厂价为390元/箱。

(5)七度空间卫生巾真假鉴定,证实:两种七度空间商标由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编号分别为9571597、684583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哺乳用垫、腋部用垫、卫生湿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失禁吸收衬裤、失禁用衣、卫生短内裤、裤式卫生巾、医用棉、消毒棉、脱脂棉、卫生栓、消毒纸巾、成人纸尿裤、成人纸尿垫、成人纸尿片。

该两种商标于2015年6月23日授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使用。

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货号为QSC6110(批号20170105FJ合格97633715797642580261)、QSC7210(批号为20190124FJ合格65985342363987683149)、QSC7210(批号为20190124FJ合格65985342363987682673)、QSC7105(批号为20170605FJ合格23675509036813785322)、QUC8804(批号为20190320FJ合格05343770413987685664)、QUC8804(批号为20190320FJ合格05343770413987685506)、QSC6808(批号为20190215FJ合格58382021086566307165)、QSC6808(批号为20190215FJ合格58382021086566291965)、QSC7105(批号为20170605FJ合格29675509036813785322)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不符合其公司相关产品特征,系假冒品。

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娟爽超薄245mm日用5片装出厂价168元一件,市场价220.8元;

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娟爽超薄275mm夜用10片装出厂价183.6元一件,市场价244.8元;

七度空间少女系列纯棉超薄245mm日用10片装出厂价159.6元一件,市场价213.6元;

七度空间纯棉超薄338mm特长夜用8片装出厂价199.5元,市场价267元;

七度空间优雅系列丝柔超薄超长夜用4片装出厂价195元,市场价258元。

(6)洁伶卫生巾真假鉴定,证实:洁伶商标由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核定使用第五类商品,包括:卫生巾、消毒纸巾、卫生垫、失禁吸收衬裤、卫生短内裤、卫生毛巾带、卫生紧身内裤、卫生女裤、月经垫、蚊香。

经认定:侦察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查获的48件洁伶全程护理装超薄干爽卫生巾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该产品出产价格为168元每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杨某甲、禹某某分别辨认出老板为杨某某。

王某某、罗某某分别辨认出租房子的为杨某某。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其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的地点位于昆明市经开区黄土坡村王某某住宅一楼仓库及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上可乐村罗某某住宅一楼,其叫人提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的地点位于昆明跑马山旁路达托运部。

(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抽样笔录,证实:民警依法对搜出的物品予以扣押并随意抽取每种日用品4包后将所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

每种日用品的2包样品送有关部门鉴定,2包留样。

7、复函一份,系辩护人向本院申请调取,并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提供。

证实: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称杨某某到官渡经侦大队一中队举报在官渡区新螺蛳湾一期3楼C区2街70号铺面经营的老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民警根据该线索抓获嫌疑人孙奕忠,同时查获大量假冒商标的日化用品,孙奕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该案中商品尚未销售,杨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某提供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本院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卫生护垫2143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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