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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471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71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富路(黎德财厂房首层之一)。

注册号442000001144445。

法定代表人:董斌。

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华朗电机公司侧)。

注册号442000000358668。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注册号:440681000543556。

法定代表人:苏亮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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