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3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赤城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翰。
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赤城北路3号。
负责人:刘俊,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对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