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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5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3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赤城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翰。

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赤城北路3号。

负责人:刘俊,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对被告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商城县爱眼城商贸有限公司赤城路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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