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8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沙坪坝区淇坤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吴冬根,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淇坤办公用品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8-3-9号。
被告:吴冬根,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淇坤办公用品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淇坤办公用品经营部、吴冬根侵害商标权纠纷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交纳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