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2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
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小西河堡屯。
经营者:魏红群。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