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4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晓波,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晓波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