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2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
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
经营者:蒋利民。
被告:蒋利民。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蒋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