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5046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共赢茶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四第1卡,注册号442××××××××5160。
经营者:张良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316。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共赢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