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55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仟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柯少汶。
被告:常州尚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1。
被告: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彭文中,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仟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尚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李远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平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李远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