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86号原告:林大伟,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凡顺家具材料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黄戈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维,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大伟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凡顺家具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大伟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日,原告林大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大伟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林大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林大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