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30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锦煌电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卡,注册号442××××××××4516。
经营者:李良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骏豪庭商住小区1幢205房,公民身份号码362××××××××××××053。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锦煌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