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1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市政府西邻IEC428室。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温馨超市,经营地址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铺村。
经营者:刘淑燕,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温馨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