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0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涛,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海思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牛塘社区越家路“海思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8G9P0Y。
经营者:周海军,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海思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