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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海阳市瑶瑙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091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海阳市瑶瑙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海阳市瑶瑙电子商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091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瑶瑙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

经营者:谢怀文。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瑶瑙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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