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6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宏博廉价超市店,经营场所长春市朝阳区集安路与大屯街交汇处。
经营者:张建国。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宏博廉价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