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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中庭门窗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中庭门窗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中庭门窗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3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麻奢东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孝。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中庭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上北村。

经营者:符海全,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中庭门窗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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