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489号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幢东楼3层3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420-1号客运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