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50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梅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蕾,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世纪南讯通讯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87867X8。
经营者毕品。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世纪南讯通讯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世纪南讯通讯手机配件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275元退还给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