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13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港区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江平线南侧。
经营者:杨传生,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永和豆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