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江区淘宝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经营者:钟文化,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深韶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市武江区惠民南路汽车站门店第七档。
经营者:李桂华,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剑波,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江区淘宝电讯店、深韶电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