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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仁与宁德市姬兰侯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陈宗仁与宁德市姬兰侯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宗仁,宁德市姬兰侯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8号原告:陈宗仁,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姬兰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禄飞。

被告: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宁德市姬兰侯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陈宗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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