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146号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园园毛绒玩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二区2楼E58号。
经营者:袁玉贵。
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园园毛绒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