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3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达菲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旷宁,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华兴陶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建材市。
经营者:郭秋菊。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达菲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华兴陶瓷经销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