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初48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龙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京山县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湖北华信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杏,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山龙桥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