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98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沫河口镇佳雅永和豆浆,经营地址:安徽省五河县沫河口镇沫河口街粮站南20米永和豆浆。
经营者:尹红春,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沫河口镇佳雅永和豆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