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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俏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78号
案件名称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俏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俏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忍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俏辉,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高某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俏辉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某视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双浦镇属杭州市西湖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某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尚无权管辖专利类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高某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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