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567号 原告:欧婵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益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逢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益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逢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逢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逢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对被告林逢文的起诉。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