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3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守军,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经营场所宿州市义乌商贸城“响叮当二元起百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海,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2017年5月19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