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65号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G。
法定代表人:黄卫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乔泰数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东海王大厦*栋*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B。
法定代表人:田颖,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乔泰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