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23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盛水暖配件厂,经营者朱怡蓉,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宏��路与解放路交汇向南100米。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盛水暖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