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81号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Q。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桥东大道中段(渔湖派出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F。
法定代表人:林苏蓉。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王昌敏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