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5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东台镇秋田灯饰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6号(东台装饰城1018号)。
经营者:胡志华。
被告:胡晓进,男,住东台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台镇秋田灯饰经营部、胡晓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