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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与陈明光、郑晓州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9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与陈明光、郑晓州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陈明光,郑晓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庄工业小区福垟路*号。

经营者:郑小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光,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审被告:郑晓州,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光、原审被告郑晓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且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的额亦在500万以下,故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的住所地虽在温州市龙湾区,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温州市龙湾蒲州清华制笔厂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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