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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46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广渠街1号1号库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游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5幢1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程少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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