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88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依依烟酒商店,住所地:丹阳市江南嘉园*幢*号。
经营者:眭建平,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依依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执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