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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水大地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1民初48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水大地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丽水大地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48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大地文化用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号。

经营者:魏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丽水大地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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