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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北京吉利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346号
案件名称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北京吉利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346号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工业新区苘山镇深圳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南大厅。

经营者:洪双勇,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洪岙村洪岙**号。

被告: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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