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346号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工业新区苘山镇深圳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南大厅。
经营者:洪双勇,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洪岙村洪岙**号。
被告: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利隆超市、北京市牛栏山农副产品市场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登七七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