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平川电脑耗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中房电脑大市场二楼厅左临号。
经营者:肖外清,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平川电脑耗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