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温万佳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号(原仿膳北2间)。
经营者:杨秀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杰,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温万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温万佳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温万佳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