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2883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高少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