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卡布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伍德兰希尔斯卡诺加大道5850号第100号室。
法定代表人:大卫布雷斯滕莱特,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振海路。
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29号。
被告:深圳市日之升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牛始埔万利路22号。
本院受理原告卡布公司诉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日之升玩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卡布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日之升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卡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布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日之升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卡布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