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九华建材商行,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弘阳商业大世界综一区***号。
经营者:李良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九华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