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97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页川,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页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经查,被告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